《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养老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9-03浏览量:29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马新文字大小: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阜新市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养老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的落实,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题。
二、生活补助认定范围
(一)认定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阜新市户籍,1965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阜新市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并且年满18周岁;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自2018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政策范围。
1.原为阜新市户籍现已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包括乡村一体化与乡镇卫生院签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三、生活补助认证办法
认证工作由区卫健局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工作所在地镇(街道)认证。区卫健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
(一) 身份认定。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等),由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拍照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9年1月1日前离岗,无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须符合区卫健局规定的条件,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镇(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一人。经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按手印。
3.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二)工作年限认证。
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养老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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