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辽宁东北煤炭物流园区企业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东北煤炭物流园区企业
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辽宁东北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强化统筹规划、用地集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东北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退出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立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园区入园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辽宁东北煤炭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工作。新邱区经济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督、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强制退出:
(一)已超过协议约定开工日期6个月,企业仍未开工建设,或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四)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五条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协议退出,如协商无果,转入强制退出程序。
(一)建设期内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三)煤炭仓储、加工等企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的(空壳);
(四)合同约定投产期限超过1年的;
(五)因无经营活动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2年的。
(六)经济贡献率指标连续2年低于土地使用租金的。
对不符合煤炭物流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视其严重程度、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分期分批退出。同时,企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按照税法规定上限征缴土地使用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新邱分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宜。
第六条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由园区管委会向投资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协议退出条件的企业,企业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园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其缴纳的土地价款,按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退还。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园区企业,但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
(三)强制退出。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经济商务部门提请园区管委会依法终止合作协议;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清算各项税费。
第八条对强制退出的煤炭物流园区入园企业,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第九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企业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重新规定或决定。本办法由辽宁东北煤炭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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