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21浏览量:554来源: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赵天明文字大小:大中小
长营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认真执行《关于阜新市新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结合2022年度第2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就业等问题,实现新邱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正、公平、公开,依法办事,严格程序;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必保”;补偿安置后,原农用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由新邱区统一规划;所征用地块涉及政策性待遇按新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规定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2022年度第2批次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邱区2022年第2批次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高杰林 常务副区长
组 员: 齐福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 宇 区财政局局长
陈宝林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樊迎春 区卫健局局长
刘 超 长营子镇政府镇长
张 洋 社会保险新邱分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齐福德局长兼任。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长营子镇赵家沟村,拟征收土地面积为10.6095公顷,其中:农用地7.1646公顷(含耕地6.8172公顷、农村道路0.2048公顷、林地0.1426公顷)、建设用地3.1032公顷(含采矿用地2.5964公顷、公路用地0.5068公顷)、未利用地0.3417公顷(其他草地),土地权属为长营子镇赵家沟村。
五、实施办法
2022年度第2批次建设项目涉及长营子镇赵家沟村,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为10.6095公顷,其中:农用地7.1646公顷(含耕地6.8172公顷、农村道路0.2048公顷、林地0.1426公顷)、建设用地3.1032公顷(含采矿用地2.5964公顷、公路用地0.5068公顷)、未利用地0.3417公顷(其他草地)。本次征地涉及(耕地6.8172公顷) 征收耕地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65户118人(其中有劳动力78人),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3074亩,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0.4408亩,剩余土地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根据实际情况需社保安置有118人(其中:领取生活费11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保险35人,已经参加城镇居民保险14人、应参加保险37人、16周岁以下需货币安置21人)。
(一)关于养老方面
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方式有两种,根据不同年龄及失地标准确定参保方式。
1.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大部分失地或少部分失地但剩余土地小于1.8亩的,按以下年龄段划分参加社会保险方式。
(1)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8周岁的村民和18周岁以上在校生(国家全日制学校),可予以货币安置,今后达到参保年龄的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缴费之月计算参保年限,不允许向前补缴。
(2)被征地农民中年满18周岁以上(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女年满55周岁以下、男年满60周岁以下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费用优先从征地资金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参保年限,待连续缴费15年且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后,享受退休待遇。
2. 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少部分失地或人均剩余土地大于1.8亩的,征地农民按货币安置方式解决社会保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大部分失地或少部分失地但剩余土地小于1.8亩的,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被征地农民中,不满16周岁的村民和16周岁以上在校生,可予以货币安置,达到参保年龄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城乡居民保险。
(4)允许从2011年1月1日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补足到15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基础上,增设5000元、6500元两个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照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对选择3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均给予16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保费优先从征地补偿费中村集体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失地农民负担。待参保人连续缴费15年且男女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发放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区政府为了提高失地农民生活质量,每月增加一定标准补助金 ,使其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大部分失地且未参保的老年农民待遇发放及标准
被征地农民中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在没有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由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费,其待遇标准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费优先从村集体提留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担。
4.其他保障事项
(1)被征地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可凭社保经办机构证明,不再重复参保,并领取征地补偿费村集体提留农民本人部分,用于继续缴纳社保费。
(2)村集体20%所得被征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此项资金纳入区财政社保专户管理。
(二)关于医疗保险方面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新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三)关于就业方面
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培训合格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工作;自主创业的,要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六、保障措施
1. 长营子镇政府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补偿适用范围、参加养老保险等有关具体问题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农民座谈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符合长营子镇被征地村、组实际情况的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实施细则、征地补偿方案实施细则,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新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原则性较强的工作,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 认真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稳定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让新邱区发展成果惠及百姓,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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