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日期: 2024-11-04 浏览量:732 来源:新邱区文旅局 责任编辑:赵天明 文字大小:

  一、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要件

  (一)初次办理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二)变更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三)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四)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 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审批流程

接件-受理-审核-办结

五、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证件有效期 是否年检

有效期按照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不需要年检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418-6327302

九、投诉电话   0418-332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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