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解读

日期: 2024-12-06 浏览量:350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格桑 文字大小: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工业文化,弘扬工业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草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保护条例(草案)》出台的背景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明的见证,是工业文化的载体,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7年起,工信部正式开展了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截至目前已开展五批。其中,我市的“煤炭工业遗产群”,已于2020年入选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这也是我市工业遗产群项目首次入选国家工业遗产。煤炭工业遗产群是由新邱煤田遗址、海州矿坑及“四大宝贝”、阜新万人坑遗址、平安煤矿职工俱乐部四个核心物项组成。

  阜新市有一百余年的煤炭开采史,是中国近现代煤炭工业的标本和活化石,见证了中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历程,也为新中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新中国煤炭开采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国家“一五”计划时期156个重点项目,阜新就有4个(分别为:发电厂,新邱竖井、海州平安竖井和海州露天煤矿)。通过颁布《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特别是通过对现有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将对海州露天矿等丰富的工业历史遗存赋予新的功能,将激发更多改革机遇、创造更多发展选择、增强更大城市凝聚力,对阜新市在新时期开启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018年工信部印发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对国家工业遗产的范围、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全国及我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驶入了快车道。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想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本地工业遗产保护,仍然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划分不明确等突出问题,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我市的工业遗产、工业遗产群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尤其是煤炭工业遗产群是中国近现代煤炭工业的标本和活化石,是我市历史的印记,也是我市的城市符号。但是当前,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一些工业遗产遭到变卖、破坏、损毁甚至消亡,亟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是对历史负责,留下城市精神,不断提高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认识,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一步挖掘和发挥工业遗产的巨大潜能。

  二、主要内容 

  《保护条例(草案)》共分25条,分别从“总则”“规划、调查与认定”“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意见。

  (一)总则

主要内容:提出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坚持的原则、政府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规划、调查与认定

  主要内容:编制专项规划、建立保护名录、提出认定条件、调查申报要求、设立专家委员会、认定以及调整或撤销程序等。明确工业遗产的认定采用:市工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征求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意见后,结合工业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将工业遗存确定为市级工业遗产,设立保护标志,纳入阜新市工业遗产保护名录。

  对阜新煤炭工业遗存,应当优先认定为工业遗产。

  认定条件分为两种:国有企业工业遗产和非国有企业工业遗产的认定条件。

  (三)保护和利用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工业遗产的日常管理、在用工业遗产的管理以及工业遗产物项管理;二是明确工业遗产保护示范区和集中展示区,优先在海州露天矿国家矿山公园集中展示煤炭工业领域的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三是鼓励和支持工业遗产再利用;四是做出禁止性规定。 

  (四)法律责任

  明确关于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和工作人员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五)附则

  明确《保护条例(草案)》实施时限。

  三、其他核心情况说明 

  (一)充分在《保护条例(草案)》中突显阜新特色

  阜新是新中国最早建立起来的能源基地之一,曾是闻名全国的“煤电之城”,具有独特的工业色彩。编写本条例过程中,工作专班翻阅了多地市的相关资料,调研了多家企业和相关人员,同时经起草小组研究讨论发现,有些条款并不适用于阜新市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因此,我们结合阜新实际情况,做出了更有实际操作性的修改。其中,第十九条中明确提出有针对性地保护利用措施,对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进行集中展示: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优先在海州露天矿国家矿山公园集中展示煤炭工业领域的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

鼓励和支持采矿、冶金、电力、石油、酿酒、蒙医药等行业,对工业遗产进行集中保护、展示和利用,挖掘文化内涵,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二)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尊崇《民法典》关于物权有关要求

  参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工业遗产的申报,主要遵循自愿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方式予以申报、认定,其中第三条明确立法原则,即“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工业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第十一条明确申报主体,即“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向市工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

  《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应严格按照民法典中的要求,充分尊重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未作出禁止性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大部分地方性工业遗产保护条例都是在2021年1月之前实施的,我市的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充分考虑与《物权法》的边界问题。

  (三)结合阜新实际提出重点工业遗产的认定条件

根据此前对市重点工业遗产开展现场调研的情况来看,将工业遗产主要分为两类:国有企业工业遗产和非国有企业工业遗产,所以分别对认定条件进行了规定。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提出自创保护措施

  通过对阜新现有工业遗存调查结果来看,存在物项种类多并分散的情况,因此,结合阜新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出了《保护条例(草案)》中禁止性行为的,明确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及违法补偿金额,并由市工信部门进行处置和收缴。具体要求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损毁物项的,由市工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工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物项灭失的,物项所有权人应当向工信部门缴纳物项评估价格一至二倍的补偿金,补偿金纳入工业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保护工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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