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日期: 2024-11-05 浏览量:261 来源:新邱区文旅局 责任编辑:格桑 文字大小:

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目录行使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受理机构:阜新市新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决定机构:阜新市新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承诺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否

咨询方式:0418-6327302

监督投诉渠道:0418-6239115

网上办理地址:http://zwfw.fuxin.gov.cn/

办理地点:新邱区河汇街284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0-17:00

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办理公示:阜新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0418-6327302

救济途径:窗口工作人员救济,电话解答

运行系统:区级

申请条件: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禁止性要求:材料不全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申报材料:1、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请示

2、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3、申请书办理结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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